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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国华申请执行哈尔滨汽轮机厂辅机工业公司管件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华,哈尔滨汽轮机厂辅机工业公司管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70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华,女,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汽轮机厂辅机工业公司管件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粮库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乐荣,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汽轮机厂辅机工业公司管件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6月28日止,被执行人哈尔滨汽轮机厂辅机工业公司管件厂尚欠申请执行李国华本金人民币1594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