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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8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欣诉曹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曹蕾,黄文智,黄青,黄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8007号原告:王欣,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小双,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蕾,女,1952年6月29日出生。第三人:黄文智,女,1949年8月27日出生。第三人:黄青,女,1954年12月26日出生。第三人:黄鹦,女,1957年4月7日出生。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付英鹏,北京市中同���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欣诉被告曹蕾及第三人黄文智、黄青、黄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全玉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欣诉称:被告曹蕾是原告之夫黄健的堂姐。早年,黄健因做生意向被告借款55万元。黄健为让被告放心和为了表示还钱的诚意,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黄健名下位于本市东城区达教胡同×号院内北房一间(以下简称涉诉房屋)有条件地暂时过户到被告名下,待黄健归还借款后,被告再将涉诉房屋过户给黄健。2013年12月29日,黄健因肺癌病重住院,委托第三人黄青向被告归还了55万元借款,曹蕾出具了收条。黄健住院治疗长达一年多,生前没有时间和精力将涉诉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2013年12月20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房屋过户到三位第三人名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原告之夫黄健所有的位于本市东城区达教胡同×号院内北房一间过户到原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经审查,涉诉房屋原登记在黄健及第三人之母赵玉云名下所有。后赵玉云将涉诉房屋赠与被告。被告取得所有权后又将涉诉房屋卖与第三人。现涉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由赵玉云实际使用,被告并未使用该房。现第三人认为该房所有权与原告无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物,因原告不是诉讼标的的所有权人,且与被告不存在返还原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的起诉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欣的起诉。如���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玉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