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第685号原告蒋某某,女,藏族,农民,住古浪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某某外出打工,原告蒋某某不能准确提供被告杨某某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建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永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