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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郭继伟、温宝成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梅,郭继伟,温宝成,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鑫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梅,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马富,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继伟,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宝成(郭继伟的妻子),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鑫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红五月农场农机中心一楼东侧第二间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周大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志军,黑龙江省九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玉梅因与被上诉人郭继伟、温宝成、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鑫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5〕九民初字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玉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玉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上诉人王玉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志强审判员  赵玉忠审判员  石 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欣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