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冀凯与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凯,吴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6民初765号原告冀凯,男,汉族,1988年4月11日生,现住峰峰矿区。委托代理人程永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鹏,男,汉族,1981年4月8日生,现住峰峰矿区。原告冀凯与被告吴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凯的委托代理人程永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告吴鹏送达了开庭传票,被告吴鹏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冀凯诉称,2014年10月10日,被告吴鹏因购买原告的煤炭欠原告煤款92800元,被告吴鹏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吴鹏催要借款,被告吴鹏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1、被告吴鹏给付原告冀凯煤款92800元;2、被告吴鹏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本案审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损失;3、被告吴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吴鹏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针对诉求原告冀凯提供以下证据:2014年10月10日被告吴鹏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煤款92800元并且被告应从2014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被告吴鹏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吴鹏自2013年开始从原告冀凯处购买煤,2014年10月10日,经原、被告对账后,被告吴鹏向原告冀凯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冀凯煤款玖万贰仟捌佰元(92800元),吴鹏,2014年10月10日。”双方口头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为出具欠条的次日即2014年10月11日。后被告吴鹏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冀凯多次向被告吴鹏催要无果,故而成讼。另查明,2014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0%。本院认为,原告冀凯与被告吴鹏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成立。原告冀凯在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吴鹏应在合理期限内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故对原告冀凯要求被告吴鹏给付货款92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被告吴鹏应从2014年10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倍赔偿原告冀凯逾期付款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冀凯货款92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28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冀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被告吴鹏负担2100元,原告冀凯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荣人民陪审员 赵彭飞人民陪审员 郝 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