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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吕书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芳,吕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异50号异议人(被申请执行人)刘志芳,男,1956年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吕书文,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在本院执行吕书文与刘志芳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冻结了刘志芳在北京银行的×××号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刘志芳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志芳称: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为我的退休金账户,我和我妻子都已退休,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法院的执行措施使得我的家庭无法正常生活,请求法院解除冻结措施。经审查查明:吕书文与刘志芳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冻结了刘志芳名下的银行账户,刘志芳向本院提出异议。刘志芳向本院提交了民政科出具的证明两页、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两页等证据,相关材料显示刘志芳2016年3月退休金3455元,其妻李洁每月退休金2870元,其女×××2000年1月1日出生,其子×××2001年7月8日出生。另查,2002年,刘志芳出资设立北京军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10.3万元,公司目前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刘志芳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两辆,分别注册于2010年和2014年。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要求其补充相关财产信息,刘志芳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中,除本院冻结的收入外,异议人的家庭仍有其他收入,异议人名下可能还有其他较大额财产,且异议人未按照本院要求对有关财产信息进行说明,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院的执行行为影响了异议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其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被申请执行人刘志芳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代飞审判员  扈秀康审判员  任国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立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