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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郭爱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号。负责人:袁庆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政,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爱梅,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胜海,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安道雷,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法定代理人:郭某甲,系被上诉人郭某之父。法定代理人:韩某某,系被上诉人郭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农民。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增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卫东,农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爱梅、郭某、郭某甲、韩某某、韩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孔祥政、被上诉人郭爱梅的委托代理人杨胜海、安道雷、被上诉人郭某甲及郭某、郭某甲、韩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增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韩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文生代理审判员  王英超代理审判员  于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