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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某、虞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虞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于安徽省凤阳县,务农。因本案于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锦春,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林平(未到庭),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虞某,于浙江省缙云县,务农。2006年1月2日、2009年5月26日、2010年3月1日、2012年2月28日、2015年5月28日均因赌博被缙云县公安局分别罚款3000元、500元、500元、500元、500元。因本案于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虞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能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审结,于2016年4月25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锦春、被告人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虞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刘某、虞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被告人刘某、虞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初以来,被告人刘某、虞某先后在龙游县罗家乡、小南海镇等地开设赌场,以筒子对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约定获利七三分成。期间,被告人刘某指使他人为赌场布置场地、抽头、接送参赌人员以及望风等,被告人虞某负责在赌场内坐庄。同年7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开设在小南海镇汀塘圩村山上的赌博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赌资181400元及参赌人员4人。该赌场累计抽头10万元以上,累计参赌人数100人次以上。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虞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分别退出赃款40000元、15000元。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虞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定的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出庭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没有再犯可能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的事实,被告人刘某、虞某在庭审中亦予供认;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付联华、姚文超、应尚敬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检查照片,龙游县公安局小南海派出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扣押物品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罗丽平、余明华、刘某、虞某辨认照片,视听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缙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归案说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虞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虞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刘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0000元、虞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5000元,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其他赃款继续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夏云伟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人民陪审员  叶灵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艺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