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孙振江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江,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孙振江。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孙振江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皖13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 彬审判员 王 琦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