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川与郏维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川,郏维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908号原告:黄川,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6********,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印山路***号*幢*号。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郏维叶,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7********,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5区***号。原告黄川为与被告郏维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郏维叶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毅诚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川的委托代理人黄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郏维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郏维叶于2013年11月19日向原告黄川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郏维叶借款后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郏维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川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郏维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