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陈月花、陈文华与XX鹏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花,陈文华,XX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月花,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陈文华,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XX鹏,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住所地不详。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050元(其中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50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信息登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