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吴容念与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容念,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832号原告吴容念,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忠华,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容念诉被告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容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7元,依法减半收取199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利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