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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韦某与唐某甲、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415号原告韦某。被告唐某甲。被告唐某乙。原告韦某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原告韦某以孔某乙已去世为由自愿撤回了对孔某乙的起诉。原告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甲、唐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诉称,2014年5月9日,被告唐某甲向我借款20万元,借期6个月,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十八。被告唐某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唐某甲、唐某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被告唐某甲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期6个月(自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11月8日止),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十八。2014年5月9日,被告唐某甲作为借款人、被告唐某乙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唐某甲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证明收到借款20万元。2015年1月9日,被告唐某乙再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承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责任期为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2016年1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条、担保书、原、被告身份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与被告唐某甲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唐某乙自愿为被告唐某甲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担保书,均是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已形成借贷、保证关系。被告唐某甲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唐某乙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应当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韦某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唐某乙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唐某甲、唐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同科审 判 员  魏运娟人民陪审员  孔令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