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6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临沂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6民初2672号原告临沂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莲花山路西首与327国道交汇处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600429241。法定代表人陈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少奇,山东华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保太镇万庄村。原告临沂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少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沂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购买我公司装载机及配件,至今尚欠我公司205708.1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5708.1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从原告临沂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处购买装载机两台及部分配件。2015年7月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装载机款260000元,后被告又支付部分货款。2015年12月,被告因事故停产,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以其诉求诉至本院。经本院调取被告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财务账目,该账目表明,尚欠原告临沂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装载机款160000元,配件款45648.1元,共计205648.1元,原告对该数额予以认可。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予以认定,材料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临沂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之间因装载机买卖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损失,本院确定自原告主张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临沂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装载机款205648.1元,并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临沂腾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87元,被告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负担41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商海波审 判 员  王金婷人民陪审员  季新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连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