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84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黑龙江龙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侯彦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中林,王维奇,侯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4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山河镇东北街。法定代表人邓久龙,经理。被执行人王中林,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王维奇,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侯彦国,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中林、王维奇、侯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延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