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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与,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秀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