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与,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秀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