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3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彭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财保10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彭某。被申请人马某。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彭某、马某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彭某住房公积金4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彭某及妻子马某存款6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彭某、马某所有的冀G×××××三菱牌轿车一辆。并提供单某某所有的冀G×××××大众桑塔纳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某、马某在银行的工资、存款6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彭某住房公积金40000元。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冀G×××××三菱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由彭某、马某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隐匿、毁损。四、查封担保人单某某所有的冀G×××××大众桑塔纳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由单某某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隐匿、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生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荣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