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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金爱微与江苏宝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6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爱微与被执行人江苏宝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宝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下河集镇湖滨路18号房产及附属土地已被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首封,本院轮候查封,已发函要求参与财产分配,其公司的机器设备已抵押给江苏省电力公司金坛市供电局,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6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