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富阳市高桥镇明广钢管租赁站与富阳市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高桥镇明广钢管租赁站,富阳市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667号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明广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勤乐村石墓。代表人:赵利明,系富阳市高桥镇明广钢管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徐文田,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臻甲,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富阳市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城路107号1单元5楼。法定代表人:胡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念国、徐小军,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明广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富阳市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明广钢管租赁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明广钢管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明广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15元,减半收取13307.5元,由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明广钢管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翰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