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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10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与李洪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与李洪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1101民初129号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百园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志顺。委托代理人苗文华。被告李洪涛,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李洪涛已主动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   丽   敏人民陪审员 于   海   军人民陪审员 哈娜提·努尔木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