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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贺立华、高罡婚姻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立华,高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贺立华被执行人:高罡(身份证号:2203195********)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1)南民初字第1147号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罡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