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贺立华、高罡婚姻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立华,高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贺立华被执行人:高罡(身份证号:2203195********)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1)南民初字第1147号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罡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