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619号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已由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的位于上海市政和路XXX弄XXX号XXX室、国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外,无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已由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