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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民初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敖章云与陈余克、彭永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章云,陈余克,彭永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452号之一原告敖章云,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余克,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永凤,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敖章云诉被告陈余克、彭永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敖章云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余克、彭永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敖章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章云撤回对被告陈余克、彭永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敖章云负担。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