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花某与朱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8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花某,南京绿环公司临时工。委托代理人杜会玲,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朱某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中关于朱某买断工龄款判项,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判决花某归还其婚前16年的买断工龄款56000元。理由:2001年朱某与原单位南化集团研究院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朱某在该单位19年的工龄,南化集团研究院一次性给付其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66500元。因朱某婚前工龄为16年,每年买断工龄款为3500元,共计56000元。朱某将该笔款项与其他款项凑足100000元交由花某保管,花某对此予以认可。花某虽然认为有10万元款项由于梦鹿取走,但同时陈述还有另外一笔10万元的款项,是钱忠东通过花某向于梦鹿的借款。由于梦鹿取走的10万元应该是钱忠东的借款,与本案包括朱某买断工龄款在内的10万元款项是不同性质的款项,要求花某返还其该买断工龄款56000元。花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朱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朱某买断工龄的时间为2001年,花某对该笔款项并无异议,但认为该笔款项已由于梦鹿取走。为此,花某提交了于梦鹿于2012年4月28日从花某账户取款100000元转存至于梦鹿名下的相应证据。朱某对该取款行为认可,但主张该款系钱忠东通过花某向于梦鹿的还款,与本案所涉买断工龄款无关。但朱某提供的于梦鹿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不足以证明于梦鹿与钱忠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花某账户内的100000元系钱忠东向于梦鹿的还款。因朱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买断工龄款由花某自行处理,其要求花某返还其买断工龄款56000元的再审申请理由,无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朱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茂仁审 判 员 徐美芬代理审判员 宋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一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