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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哲峰,李春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164号原告:金哲峰,男,朝鲜族,无职业。被告:李春花,女,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哲峰诉被告李春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哲峰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哲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哲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哲峰负担。审判长  石勋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