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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玉金与扬州市全力锻压机床厂、崔朝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扬州市全力锻压机床厂,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3民初2057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扬州市全力锻压机床厂,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裔家村窦庄组。投资人崔某某,该厂厂长。被告崔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扬州市全力锻压机床厂(以下简称全力机床厂)、崔某某返还代垫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力机床厂、崔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14年4月23日,被告全力机床厂因生产经营需要与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珏支行(以下简称黄珏农商行)签订了一份最高借款额度为2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15日,并约定了利息。2014年4月24日,黄珏农商行依约向被告全力机床厂发放20万元贷款。嗣后,因被告全力机床厂未能依约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自愿向黄珏农商行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04723.63元。被告全力机床厂至今未能向原告返还该代偿款,故请求判令:1、被告全力机床厂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合计204723.63元;2、被告全力机床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崔某某作为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除当庭陈述外,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全力机床厂向黄珏农商行借款20万元的事实;2、收贷收息凭证三张及黄珏农商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向黄珏农商行代为清偿借款本息204723.63元的事实;3、被告全力机床厂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表一份,证明被告全力机床厂系被告崔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全力机床厂、崔某某均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全力机床厂因生产经营需要与黄珏农商行签订了一份最高借款额度为2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15日,借款年利率为10.8%。2014年4月24日,黄珏农商行依约向被告全力机床厂发放20万元贷款。因被告全力机床厂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黄珏农商行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04723.63元。另查明,被告全力机床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崔某某。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全力机床厂与黄珏农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因被告全力机床厂未能按约清偿借款本息,原告周某某作为借款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自愿代为清偿债务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代偿款,且被告全力机床厂系被告崔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全力机床厂偿还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并由被告全力机床厂的投资人崔某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全力机床厂、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扬州市全力锻压机床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合计204723.63元;二、被告扬州市全力锻压机床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崔某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本判决的第一项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1元,由被告全力机床厂、崔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杨宽永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季金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