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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揭阳市东山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揭阳市东山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执26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揭阳市东山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许春标。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揭阳市东山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揭中法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揭阳市东山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29797元,由于该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局、国土局、房管局等部门查询,揭阳市东山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已于2004年12月31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春标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正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揭阳市东山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执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汉葵审 判 员  刘汉煤代理审判员  陈文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