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巧娣与王学富、殷往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巧娣,王学富,殷往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刘巧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鸣,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学富。被执行人殷往弟。申请执行人刘巧娣与被执行人王学富、殷往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泰兴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学富、殷往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巧娣11.5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交的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600元(未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672元(未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王学富、殷往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王学富、殷往弟亦是本院另案的被执行人,其相关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其名下的房产正在另案评估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王学富、殷往弟亦是本院另案的被执行人,其相关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其名下的房产正在另案评估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或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传飞审 判 员 李志英代理审判员 史堂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