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56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巧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