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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巴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303号原告巴某某,女,1987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被告赵某,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巴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单志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巴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单 志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图门巴音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