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观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793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新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观胜。本院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观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5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观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鑫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