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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继平、刘德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刘某某,刘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成,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5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汪田基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树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