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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再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丽创(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玉梅、福建漳州鼎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丽创(厦门)科技有限公司,陈玉梅,福建漳州鼎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再2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丽创(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东坂路99号。法定代表人胡月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钦煌、许思迪,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玉梅,女,汉族,1955年5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福建漳州鼎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平寨村。法定代表人聂新峰,总经理。申请再审人丽创(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丽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玉梅、原审被告福建漳州鼎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鼎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闽02民申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丽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思迪,被申请人陈玉梅,原审被告鼎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新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玉梅向原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鼎能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从2013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丽创公司对鼎能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鼎能公司、丽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原审判决查明,2013年1月31日,陈玉梅与鼎能公司、丽创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鼎能公司向陈玉梅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从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月利率为2%,并约定因鼎能公司未按时还款,应每日按3%向陈玉梅支付违约金、滞纳金,逾期仍需支付利息。丽创公司作为鼎能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上盖章,担保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陈玉梅当日通过银行转账200万元给鼎能公司。陈玉梅主张借款期限届满,鼎能公司、丽创公司未还款,陈玉梅遂诉至原审法院。鼎能公司、丽创公司经原审法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审判决认为,陈玉梅与鼎能公司、丽创公司所签订《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协议,陈玉梅已经依照约定支付鼎能公司借款,鼎能公司未依照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其理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故陈玉梅请求鼎能公司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丽创公司作为本案讼争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其理应对鼎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鼎能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鼎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玉梅返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从2013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二、丽创公司应对鼎能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鼎能公司追偿。原审判决采用公告方式向丽创公司、鼎能公司送达判决书。两公司及陈玉梅均未提出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再审过程中,丽创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陈玉梅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一、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致使丽创公司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材料,导致无法出庭答辩、举证、上诉,最终导致“缺席审判”,并导致严重的判决错误。二、鼎能公司早已偿清全部借款本息,借款人和保证人根本无需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陈玉梅辩称,一、原审法院送达诉讼资料是合法,丽创公司现住所地与原审法院送达的地址是一致。鼎能公司、丽创公司均有收到判决书,不存在送达不合法的情况。丽创公司是送达没人签收,不是没有送达,原审法院已经穷尽送达手段。二、丽创公司认为偿还500多万元,不是事实。鼎能公司及聂新峰转账款项187.34万元,但不是还本案的还款。每笔收到的款顼都有约定用于什么款项,借款合同都约定很清楚,还款账户都约定很清楚。我给对方的钱,在借款合同对方的账户也约定很清楚。三,聂新峰委托陈玉梅办理房屋出售及还银行贷款等,所有办的事情都很清楚,明白。鼎能公司述称,同意丽创公司的意见。送达的资料、判决书没收到,可能工厂停工了。后来丽创公司的总经理找到聂新峰,要求其提供还款证据,才知道判决书。聂新峰还卖海沧及岛内的房屋还款,借款已经还完了,双方主要是利息没有清算,所以借条没有拿回来。鼎能公司与陈玉梅借款,是用鼎能公司的资产来还款,没有答应替黄三福还款。本院再审查明,陈玉梅起诉后,原审法院以特快专递邮件向鼎能公司、丽创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局以鼎能公司“厂已停产,没人接收”为由退回;以丽创公司“联系不到收件人,无法投递”为由退回。另,原审卷宗材料没记载原审法院何时向丽创公司直接送达应诉材料,仅记载送达结果为“只找到东坂路88号,找不到该地址(即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东坂路99号)”。原审法院送达未果后,便以公告方式送达上述诉讼文书。公告期限届满后,鼎能公司、丽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缺席审理后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5日以公告方式向鼎能公司、丽创公司送达该民事判决书。本院再审认为,公告送达系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发出公告,以公开告示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本案原审法院以邮寄方式向鼎能公司、丽创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未果的情况下,未查明两公司是否下落不明及原因,没有穷尽直接送达等方式便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及民事判决书,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的法定条件,缺席审理判决导致两公司丧失应诉、答辩、上诉等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赖民勇审 判 员  黄翠青代理审判员  郑阿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建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