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民申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许美兰与海口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海口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许美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民申2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口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石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悦,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美兰,性别。二审上诉人: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海口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再审审查期间由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因与被申请人许美兰和二审上诉人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海口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许美兰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海口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口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dwvapxenjdvadstnqb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叶珊茹审 判 员 李静云审 判 员 吴 雄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托权书 记 员 何 钦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