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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勇军与陆红、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军,陆红,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544号之一原告:周勇军。委托代理人:金玲瑶。委托代理人:林敏,浙江政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红。被告: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八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2008-6.法定代表人:陆锦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翔,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勇军为与被告陆红、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勇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1120元,减半收取55560元,由原告周勇军负担。审 判 长  梁必静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