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89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力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怡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