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2刑初7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无固定职业。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看守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建农检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爱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范某在胜利农场“新东方饺子王”吃饭时喝了一杯白酒,饭后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乘范某沿胜利农场饶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73km+207m处,与前方对向行驶的程某驾驶的黑R×××××欧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造成范某死亡。经鉴定:范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高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88.047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某在此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11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范某一同吃饭喝酒,后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乘范某沿胜利农场饶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73km+207m处,与前方对向行驶的程某驾驶的黑R×××××欧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造成范某严重受伤,次日2时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范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88.0473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某在此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经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R×××××欧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左前侧与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左前侧存在接触。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打电话报警,被公安机关带回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撤回了对被告人高某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程某、韩某、李某的证言;黑龙江省饶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已按照规范化量刑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综合评价。公诉机关建议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的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芳审 判 员 杨嘉萍人民陪审员 郭建合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昌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