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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6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玉娥、金永庆等与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娥,金永庆,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97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娥申请执行人金永庆被执行人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顺本院在执行刘玉娥等申请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玉娥、金永庆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538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山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李静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