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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江苏华程工业制管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亨威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程工业制管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亨威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程工业制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严加彬,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关明,该××职员。被执行人慈溪市亨威轴承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投资人胡建国,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程工业制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亨威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慈溪市亨威轴承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并承担利息(以货款58698.2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给付江苏华程工业制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8698.2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江苏华程工业制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1268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658元,由慈溪市亨威轴承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与房管部门等机构进行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慈溪市亨威轴承厂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2909.5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买卖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但买卖合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