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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董其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董其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22民初6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兴钟南路20号。诉讼代表人钟运东,行长。委托代理人谭伍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陶华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职工。被告董其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告董其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窦晓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华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其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07)。之后,被告利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但从2016年1月起未按期归还透支款,截至2016年6月27日止,尚欠透支款本金9999.59元,利息1309.96元(包括本金利息和复利,下同),滞纳金585.65元。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上述截至2016年6月27日止尚欠的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从2016年6月28日起以后的利息、滞纳金(本金利息按日结算,每日本金利息按每日所欠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按月结算,每月复利按每月所欠本金利息的月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日结算,每日滞纳金按每日所欠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和的月5%计算)。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董其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1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调查审查审批表》1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1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1份、《中国农业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目录》1份、金穗贷记卡催收通知书2份、账户详细信息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透支后未按期归还透支款,截至2016年6月27日止,尚欠透支款本金9999.59元,利息1309.96元,滞纳金585.65元。被告董其荣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能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透支后,未依约归还透支款,至2016年6月27日止,尚欠透支款本金9999.59元,利息1309.96元,滞纳金585.65元,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等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上述截至2016年6月27日止尚欠的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从2016年6月28日起以后的利息、滞纳金(本金利息按日结算,每日本金利息按每日所欠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按月结算,每月复利按每月所欠本金利息的月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日结算,每日滞纳金按每日所欠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和的月5%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其荣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偿还至2016年6月27日止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99.59元,利息1309.96元,滞纳金585.65元及从2016年6月28日起以后的利息、滞纳金(本金利息按日结算,每日本金利息按每日所欠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按月结算,每月复利按每月所欠本金利息的月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日结算,每日滞纳金按每日所欠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和的月5%计算)。案件受理费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其荣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欧 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窦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