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晨鑫煤矿机械有限公司、XX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秦皇岛晨鑫煤矿机械有限公司,XX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91执异37号案外人毛卫平,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徐真理,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振兴南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293663-3。法定代表人李忠峰,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皇岛晨鑫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船厂路飞驰刀具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028559-7。法定代表人XX光,总经理。被执行人XX光,秦皇岛晨鑫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皇岛晨鑫煤矿机械有限公司、XX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毛卫平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毛卫平称,案外人与王毅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XX光。XX光与任燚于2000年6月16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2日王毅与屈迎芬签署《房屋出售协议书》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15号楼7层8××号房屋。王毅于2007年1月18日因交通事故去世。该房屋于2009年5月5日登记在XX光名下。2008年3月5日,XX光为毛卫平出具了《承诺书》一份,确认该房屋由案外人全部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人系案外人,同意协助办理权属转移手续。2014年4月10日,案外人与XX光、任燚签署了《确认协议》一份,各方均确认案外人系上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所有权人。后因XX光、任燚未能协助案外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故案外人将二人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毛卫平与被告XX光均确认二00八年三月五日签订的《承诺书》合法有效。二、原告毛卫平与被告XX光、被告任燚均确认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签订的《确认协议》合法有效。三、被告XX光、被告任燚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毛卫平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15号楼7层8××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毛卫平名下。在XX光、任燚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案外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案外人的申请作出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6月23日向北京市房管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为:一、将XX光名下位于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15号楼7层8××号房产过户至毛卫平名下。二、毛卫平身份证号:××。根据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实,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秦开执字第298号执行裁定书的过程中,查封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15号楼7层8××号的房屋并不是被执行人XX光的财产,而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经审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皇岛晨鑫煤矿机械有限公司、XX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秦开执字第298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XX光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15号楼7层803室房屋一套。案外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812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执字第101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该房产属于案外人所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因此,在登记在先的查封被解除或执行完毕之前,轮候查封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案外人不能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故其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毛卫平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邢晓林审判员 孟凡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