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伟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伟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8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8号。负责人王春江,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鹏飞。被告伟亮,1984年8月8出生,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被告伟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牟春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