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蔡沅与被告朱大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沅,朱大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1065号原告蔡沅。委托代理人高文丽,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朱大伟。委托代理人周福瑜,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蔡沅与被告朱大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0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沅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文丽、被告朱大伟委托代理人周福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沅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交发展为恋爱关系,当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前婚后被告判若两人,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加,结婚后不久原告便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均以索要钱财为要挟拒不解除婚姻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原告蔡沅向本院提供了:1、婚姻登记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证人邹桂华证言,拟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朱大伟辩解: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返还财礼3万元。被告朱大伟向本院提供了B超报告,拟证明原告没有经过被告同意私自流产。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蔡沅与被告朱大伟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10月28日在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被告朱大伟向原告蔡沅付彩礼金5万元(含金银首饰折款2万元)。2014年6月,原、被告产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14年7月,原告蔡沅流产。原告蔡沅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蔡沅与被告朱大伟相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没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矛盾后未能妥善解决,分居至今已二年,应予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蔡沅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大伟要求原告蔡沅返还彩礼,因原告蔡沅与被告朱大伟结婚后有同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故被告朱大伟要求原告蔡沅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蔡沅和被告朱大伟离婚;二、驳回被告朱大伟要求原告蔡沅返还财礼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