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熊文康、柴慧丽等与熊林武、衡老敏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文康,柴慧丽,熊文璐,熊林武,衡老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淅川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熊文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柴慧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熊文璐,女,汉族。被执行人:熊林武,男,汉族。被执行人:衡老敏,女,汉族。熊文康等3人申请熊林武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淅老民初字第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淅老民初字第4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泓执行员 黄 鹏执行员 陈冠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胜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