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02执字第1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波与被执行人胡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晨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晨曦(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