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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郭冬花、张银富申请执行庞美仙、刘琪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冬花,张银富,庞美仙,刘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郭冬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银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庞美仙,女,汉族。被执行人刘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冬花、张银富与被执行人庞美仙、刘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审 判 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