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1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荣启与被执行人许锋锬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荣启,许锋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0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荣启,男,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许锋锬,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林荣启与被执行人许锋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报酬10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在申请执行人的配合下强制拘留未果,遂将许锋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查无被执行人许锋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