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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辖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芜湖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政务新区中江大道999号柏庄观邸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施永,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芜湖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23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远东公司与柏庄公司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1份,约定由柏庄公司向远东公司购买各种规格型号的电线电缆;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主张权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直接向主张权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远东公司选择向该院起诉作为主张权益的方式,主张权益方即为原告方,该约定具体明确,双方均应遵守。该院作为原告远东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柏庄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柏庄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柏庄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远东公司未作答辩。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第9条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主张权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对本合同管辖问题的具体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私法自治原则,该协议管辖优于法定管辖。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柏庄公司故意回避双方协议管辖的事实,选择使用法定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晖审 判 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