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生元与陈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元,陈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794号原告黄生元,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陈长福,男,1982年4月8日生,民族不详,农民,住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生元与被告陈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生元以被告陈长福已自行履行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生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六元,减半收取二百八十八元,由原告黄生元承担。审判员 董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