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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生元与陈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元,陈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794号原告黄生元,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陈长福,男,1982年4月8日生,民族不详,农民,住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生元与被告陈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生元以被告陈长福已自行履行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生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六元,减半收取二百八十八元,由原告黄生元承担。审判员  董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