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5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鸡西市梨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鸡东县鑫源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鸡西市梨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05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梨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鸡西市梨树区八道街。法定代表人方明浩,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承彬,男,鸡西市梨树区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梨树区东大街。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梨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梨人社监罚字【2015】第3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梨人社监罚字【2015】第3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5日前自动履行罚款20,000.00元,同年12月28日又向被执行人下发了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到期后未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经阅卷审查查明,2015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单位进行检查,并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报送书面材料,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梨人社监罚字【2015】第3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梨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满江勇审 判 员 刘占忠代理审判员 于桂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百度搜索“”